開發票是每一間公司都會遇到的事,不就把品項、金額、客戶名字填一填就好了嗎?有什麼難的?但事實上因為開發票被處罰的案例真不少:
一、公司組織一定要使用統一發票
雖然理論上每個月營業額TWD 20萬以下屬於小規模營業人,不用使用統一發票;但實務上,稅捐機關慣例認為只有獨資或合夥的商行/商號/企業社可能是小規模營業人,而公司組織一律不屬於小規模營業人,所以必須使用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的公司是不存在的。
二、免課營業稅,不一定免開統一發票
「免課營業稅」與「免開統一發票」的法源並不相同,所以免課營業稅未必免開統一發票。例如農藥,就屬於免課營業稅,但需要開發票的商品。
三、「免稅」與「零稅率」發票並不相同
如果屬於前面第一段所說「免稅但需要開發票」的情況,就要正確地開立「免稅」的統一發票,而不能開立「應稅,但稅率0的發票」。這是因爲「免稅」已經脫離了計算加值稅的體系,所以與「免稅收入」相關的進項稅額也都不得扣抵;但「應稅,但稅率0的發票」仍屬於可以計算加值稅的體系,所以相關的進項稅額仍得扣抵,如果開立錯誤,將導致少繳稅而受處罰。
順帶一提,稅法允許申請放棄免稅待遇。有人可能會問,誰這麼傻要放棄免稅待遇呢?這是因為對兼營「應稅」與「免稅」兩種產品的公司來說,免稅待遇未必有利,因為免稅將導致相關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扣抵。
四、代收轉付免開統一發票
如果只是代替別人收錢,然後原封不動地轉交給別人,而沒有從中獲利,則這個收錢的行為稱為「代收轉付」,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代收轉付」需具備以下特徵:
1. 收取轉付之間沒有差額
假設甲向乙買東西,乙委託丙代為收款,則丙作為中間人,就應該把從買方甲收到的100塊,完整地轉交給賣方乙。假如丙只轉交97塊給乙,這就不是代收轉付的概念了。當然,問題是實務上如何證明「代收轉付之間沒有差額」。最安全的做法是公司在銀行開一個專門接受代收款的帳戶,與正常營運用的帳戶分開。代收款帳戶經常保持歸零,當然就沒有賺取差額的嫌疑了。此外,這裡也可以再次說明帳載、金流、憑證三者彼此一致的重要性(參考:什麼是一套帳?)。
2. 所取得的憑證買受人已經載明是委託人
延續上面的例子,賣方乙收到100塊後,應該開發票給買方甲,而不是開發票給中間人丙。
案例:加盟主收取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
原則上加盟主收取的種種費用都應該開立統一發票,除非其中部分屬於代收轉付。例如原物料部分只是代加盟連鎖店訂貨,在加盟連鎖店與原料供應商中間代收轉付沒有差額,且原物料供應商開立統一發票的對像也是加盟連鎖店,那麼這部分就可以免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