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經常有人說「租賃車可以節稅」,是真的嗎?這種說法主要的論點是,買車受到稅法種種限制,沒辦法拿來抵稅;但只要把「購買」改成「租賃」名義,把「購車款」變成「租金」,就可以繞開稅法上的限制。但事實上真的有用嗎?
一、先講結論
如果不是一般的「純租賃」,而是「租購」之類,本質上類似分期付款買車的安排,則與購車的租稅效果相同。也就是說,把一個本質上是分期付款買車的交易,用租賃的名義包裝過後,在稅上並沒有什麼效果。以下介紹相關規定與一則稅務新聞:
二、實質課稅原則
首先要瞭解這個在稅法上非常重要的概念。99%的租稅規劃失敗案例都跟這個概念有關係。它大概的意思是,如果有個交易本質不變,只是表面上改個名字、換個包裝、或改用一連串迂迴的方法達到原本的目的,則在稅法上的待遇仍然不會改變。所以,每當我們自以為想到一個絕妙的點子可以少繳稅時,都要想想這個概念,會不會被視為沒有意義、不符商業慣例與常識的不正常安排,唯一目的在規避稅負;當面對這個指控時,該如何應對。回到主題,只是表面上將「購買」改為「承租」名義,但本質上的金流、雙方權利義務仍然相同,則不會改變在稅法上的評價。
三、視同分期付款買車的「融資租賃」
在稅法及會計上,為了分辨這種「被包裝成租賃的購買」,定義了「融資租賃」。顧名思義,就是「表面上是租賃,但本質上更像融資、分期付款」。只要被認定為融資租賃,則在稅法上就比照「分期付款買車」處理。融資租賃的定義是符合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1.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如果租賃期間結束,這台車就免費送給承租人,這顯然跟普通的租賃不一樣,更像是繳清車貸吧!與租房子對比,租期結束後,房東不可能把房子送給房客吧?
2. 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租賃期間結束後,即使車子不是免費送給承租人,但可以用特別優惠的價格賣給承租人(例如一塊錢),這也不是普通的租賃!
3. 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如果一台車的壽命的75%以上都租給同一個人使用,那麼實質上跟賣給這個人也差不多了。如果汽車耐用年數採稅法標準,目前是五年,也就是說,如果租期超過3年9個月,就已經達到融資租賃的定義了(註)。
4. 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
如果租賃期間全部要付的錢,算起來跟你直接買這台車的錢其實差不多,那麼就會被視為分期付款買車了。每期付租金,跟每期繳車貸,本質上沒什麼兩樣(註)。
註:由於國際會計準則以原則為基礎(Principal base),與台灣或美國以規則為基礎(rule base)不同,並無明確的判斷標準,容易產生爭議,因此實務上仍經常參考台灣及美國會計原則,即租期達剩餘耐用年數75%、租金給付現值達公平市價90%。
四、稅務新聞
營業人以租用敞篷式跑車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被國稅局補稅處罰。
最近查獲甲公司以營業租賃方式租用賓士敞篷式跑車,3年租賃期間合計支付租金5百多萬元,與一般商用之營業租賃情形頗具差異,且於租期屆滿後,租賃公司隨即將跑車轉售予甲公司監察人之父親。案經甲公司認諾其實際上為分期付款買車之融資租賃性質,且非供業務上使用,同意補繳本稅及受罰。...為端正納稅風氣、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已掌握所轄營業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資料共7千多筆,將逐一清查有無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
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從這則新聞,我們可以觀察到幾個重點:
1. 租金總額已接近購買金額
本案三年租金共五百多萬元,已接近購買價格。因此被認定為融資租賃,也就是視同分期付款買車,而不是一般普通的租賃(普通的租賃在稅法上稱「營業租賃」)。
2. 所有權移轉給關係人
雖然租約中沒有將車輛直接過戶給承租公司,而是過戶給公司的監察人的父親,已經隔了兩層關係,但結果國稅局仍不買單。
3. 將逐一清查七千多筆租賃汽車交易
根據新聞所述,中區國稅局已掌握七千多筆類似交易,將逐一清查。以往這種大規模的清查被認為人力無法負荷,但科技進步的今天已經成為可能。例如可以通過電子報稅資料,掌握全台租賃公司所開出的租金發票,觀察開給同一對象的期間、筆數及金額,篩選出可疑的對象,然後要求提供租約。